【消費電子實驗室-2014/7/4】歐洲的最高法院5月裁定,在特定情況下,個人有權要求刪除指向個人信息的鏈接。這是歐洲法院法官的一小步,卻是網民奪回網絡空間的一大步。 這首先意味著,個人信息在面對谷歌這類全球性的終身數據儲存器時可以獲得更好的保護。但判決的意義遠遠不止于此,判決還意味著,可以讓谷歌和其他可供公眾查詢的大數據存儲器——例如社交網絡——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事實上,就算是鏈接被移除了,那些侵犯隱私的資料仍會存在于原網站上。更為重要的一個影響是歐洲新的網絡隱私制度會不會讓互聯網初創企業面臨更大困難,因為它們將面對更多更復雜的監管。 當時谷歌(Google)首席執行官拉里•佩奇(Larry Page)警告說,這項裁決可能會損害下一代網絡初創公司,還可能讓專制政府有更多手段限制在線交流…… 互聯網上產生的越來越多的個人數據,究竟應該如何處理?莫妮卡·萊溫斯基自稱是“互聯網時代第一個受全球侮辱的人”。 她是美國前總統比爾·克林頓“桃色新聞”事件的女主角,白宮實習生。丑聞曝光使萊溫斯基成為“全世界最丟臉的人”,生活軌跡從此改變。之后的十幾年里,她四處求職均碰壁,雇主們總是有意無意提及那段“黑歷史”,并最終拒絕了她。盡管希望避開公眾的關注,萊溫斯基卻總是身不由己地被牽涉進諸如克林頓、希拉里、女性主義的話題漩渦里,接受人們的“指指點點”。 兩個月前,萊溫斯基在《名利場》撰文坦承多年來所受到的這些困擾,在文章中她發問:“政治究竟應該滲透到私人生活領域多深?我們應該怎樣協調隱私權與性行為曝光之間的沖突?我們又如何防止政府過度地索要私人數據和信息?并且我個人非常想知道,在互聯網時代這種羞辱人的事件時有發生,而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萊溫斯基的疑問直指當今大數據時代的核心問題——互聯網上產生的越來越多的個人數據,究竟應該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最近在歐洲得到了初步的解答。今年5月13日,歐洲最高法院裁定,普通公民的個人隱私擁有“被遺忘權”。 歐洲法院的這一決定緣起于一名西班牙男子對谷歌的起訴。該男子在谷歌上搜索到關于自己的負面消息,于是要求谷歌刪除相關的鏈接或采取保護措施。這個要求被谷歌拒絕。隨后他將谷歌告上法庭。 這起案件只是西班牙200多起要求撤下涉及個人數據內容的起訴之一。經過歷時三年的訴訟,歐洲法院最終判定谷歌應按照當事人的要求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此次裁決將“被遺忘權”正式引入公眾的視野。 大數據時代的隱私 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被遺忘權”是由“隱私權”派生出來的概念,是“隱私權”的一個分支。 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王四新教授則認為,“被遺忘權”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王四新教授表示:“互聯網搜集處理個人信息的能力越來越強,同時個人的活動開始大規模地移向網絡空間,產生大量與個人私生活有關的數據,這是產生被遺忘權的背景。所以它應該是網絡環境下產生的一個新權利。” 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產生的數據總量超過0.8ZB(澤字節),即8億TB,相當于1200萬個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書量;而2013年世界上所儲存的數據如果印刷成書,則可以覆蓋整個美國52次。 被互聯網抓取到的信息量在突飛猛進地增加。維克托·舍恩伯格的《刪除》一書指出,“今天,世界上90%以上的信息是數字形式的——因此能夠毫不費力地進行儲存、加工、操作和發送。”其中包括大量的個人數據,它們有可能會被濫用。 “這些信息有被商家過度濫用的傾向。搜集的東西越多越全面,對商家會越有利。但是對個人來講,它實際上造成數據和個人的分隔。”王四新教授說。 與我們有關的數據被掌控在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和相關的機構手里。個人隱私受到被侵犯的威脅。 “被遺忘權”則賦予了個人處理網絡數據的權利。 偏向“隱私保護”的天平 法院的裁決結果傳達出來之后受到了很多人的歡迎。歐盟司法委員維維亞娜・雷丁稱“這是保護歐洲民眾個人信息的一次顯著勝利。”但另一些人對此卻有著不同的看法。當事者谷歌的態度即非常明顯,它表示“法院的裁決令人失望”。 一些人擔憂判決會對網絡自由表達產生威脅,認為將會大開私人審查之門。《金融時報》上的一篇評論文章說,“不久之后,人們的搜索結果將開始像官方傳記,只記錄他們想讓別人知道的那些信息,不會涉及現實的剩余部分。”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游云庭告訴鈦媒體,搜索引擎本身的作用是加快信息的自由流通,以往谷歌是采用技術上批量處理信息的方式,但現在它要安排大量的人力來處理。歐洲法院的判決使社會的交易成本提高,“既要信息流通,又要保護個人隱私其實很難。”他說。 事實上,谷歌一直在隱私問題上遭受指責。國際隱私保護組織就曾評價谷歌為“隱私權的敵人”。但谷歌一直反對這種指責。谷歌前任CEO埃里克·施密特說,“如果你不希望別人知道你做過什么,首先你不應該做這件事。” 谷歌一直聲稱自己在盡力為用戶呈現有效的信息,它只負責對信息的“處理”,但并不“編輯”。拉里·佩奇在6月27日接受《紐約時報》專訪時表示,“我們是搜索引擎,所以我們應該呈現世界上的各種信息。正因如此,這個裁決令我們很意外——它給出了一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你們這幫家伙現在負責編輯世界上的信息。以往,我們不認為這是我們的責任。” 法院沒有支持谷歌。“棱鏡門”事件后的歐洲在隱私問題上極易敏感,他們選擇了加強對個人隱私的保護,要求谷歌尊重用戶的“被遺忘權”。 搜索引擎也要承擔責任 長久以來,如果你在谷歌等搜索引擎上發現有侵犯自己隱私的內容,并且希望將其刪除,你需要先找到發布這些信息的原始網站,說服它們將網頁內容刪除,然后再去向搜索引擎申請刪除指向該網頁的鏈接。 但問題在于,要說服原始網站刪除內容,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如果原始網站沒有刪除內容,搜索引擎也絕不會刪除相關的網頁鏈接。最終的結果是,大多數侵犯個人隱私的內容還會永遠留在互聯網上。 “被遺忘權”的出現就是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 歐洲法院的判決要求谷歌應刪除相關的網頁鏈接。即便原始網站沒有刪除網頁上的內容,谷歌也必須刪除鏈接。這樣,個人申請刪除搜索鏈接時就不再需要征求網站管理員的同意。一旦鏈接刪除,即便原始的網頁內容還在,但無法再通過搜索引擎找到了。 在歐洲法院作出裁定之后,谷歌公司5月29日開通“被遺忘”服務的申請網頁,允許歐洲地區網民在線填表,提交申請。申請者需提供希望移除的鏈接、移除理由以及個人身份證件。 谷歌成立了內部審查小組來處理刪除鏈接申請。這也意味著,以前搜索引擎不對網頁內容負責,但現在它們需要對網頁內容進行考量了。 “谷歌抓取信息以后,實際上就形成了對信息的掌控,作為一個控制者,就相應地產生一些義務了。”王四新教授認為,谷歌需要對信息的處理負責。 不只是搜索引擎上的“被遺忘” 2012年1月,歐盟委員會提出給隱私法增加一項新的“被遺忘權”,當時這僅是一個簡單的設想。歐洲法院對谷歌的判決是該設想的初次實踐。但如果涉及到具體的執行,則又會出現新的問題。 首先,處理刪除鏈接申請的執行標準是什么?普通民眾和公共人物的申請是否應該區分開來?一個希望從政的人,是否可以要求刪除有關自己的丑聞消息鏈接? 比如,如果萊溫斯基想要刪除互聯網上關于“桃色丑聞”的網頁鏈接,是否可以獲得批準?但反過來,如果想要刪除這些信息的是比爾·克林頓總統——假設克林頓準備重新競選美國總統,面對克林頓的申請,谷歌又應該如何抉擇呢? 以上只是我們提出的一個假設。但這個問題確實存在,哪些人的申請可以批準?哪些內容可以“被遺忘”?歐洲法院的判決并沒有給出準確的答案。 這些都將由谷歌自行處理。法院的建議是,谷歌應采取寧刪勿留的原則。谷歌開始提供刪除網頁鏈接的服務后,短短一天內收到了來自歐洲居民的12000多份要求行使“被遺忘權”的請求,平均每分鐘有20份申請。谷歌只處理了其中的一小部分。 其次,“被遺忘權”的執行還會遇到另外一個問題,它只涉及搜索引擎嗎? 王四新教授表示,“被遺忘權”的外延其實很廣泛。“凡是用機器或者說計算機網絡記錄人的數據,并且可以對個人的生活、身份建構構成決定性影響的信息技術,都應該包括在內。但是目前通過法院司法判決確認的,僅限于谷歌這類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務。”他說。 歐洲法院的判決目前僅限在歐盟范圍內生效,并且只針對谷歌。但這一判決結果將會起到引領示范的效用。將來,“被遺忘權”的內容可能會拓展到Facebook 、TwiTTer 等服務上。目前,雅虎已經表態將會在隱私權和表達權中進行新的平衡。 中國的互聯網法制化還很遙遠 我們查閱了國內各大搜索引擎對個人隱私的規定,其內容基本相同,沒有提供與“被遺忘權”類似的服務。我們咨詢了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的王四新教授,他表示,在網絡隱私方面我們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可以參考侵權法第36條有相關的規定,法律條文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這與歐洲“被遺忘權”的規定還有區別,王四新教授表示。按國內目前的法律狀況來看,若想解決網絡隱私問題還尚有難度。中國的互聯網法制化還是一個遙遠的話題。(鈦媒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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