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電子實驗室-2014/3/13】2013年2月的一個凌晨,安溪消費者廖先生家中突降火宅。原來其于2010年底花費2600多元購買的某品牌冰箱凌晨突然起火,等到清晨發現時冰箱及冰箱內存放的物品已燃燒殆盡,大火還殃及了房間內的風扇、電飯鍋等財物,產生的濃煙使整間房子除臥室以外其他墻面和地板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損,所幸火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初步估計損失達12000多元。 心有余悸的廖先生第一時間向該品牌冰箱銷售商反映,但銷售商未做任何表示,只答應讓維修人員先上門查看,情急之下廖先生只好向當地消委會求助。調查中,銷售商及廠家代表表示,冰箱起火原因常見的有電壓瞬間變化大、電線老化導致短路、冰箱自身存在質量問題等,在起火源及起火原因還沒清楚之前,責任無法認定。為了更客觀科學地判定事故發生原因,消委會通過消防部門經現場勘查判定起火源為冰箱。后經多次協商,最終達成協議:廠家贈送廖先生一臺價值4000多元的冰箱,同時一次性賠償廖先生8000元現金,并向廖先生道歉。 本案中,消費者廖先生購買冰箱即與經營者之間形成了購買關系,其合法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銷售商提供的冰箱起火,危及廖先生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理應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故本案最終由生產者承擔責任,賠償損失共計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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