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電子實驗室-2014/2/25】3Q大戰歷經四年,由此引出的“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昨日塵埃落定。 昨日下午3點,最高人民法院對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奇虎360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奇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根據奇虎360最新發布的截至去年9月30日的Q3財報,奇虎360在該季度凈利潤達到4446萬美元,這意味著這場官司奇虎360損失了該公司一個季度利潤的1.8%。 500萬元的賠償不會影響奇虎公司的發展。但在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看來,二審的判決明確闡釋了競爭與創新之間的關系,法律鼓勵創新以及由此帶來的良性競爭,但是創新本身不能違反法律,不能破壞正常的競爭秩序。這對于互聯網領域日益激烈的競爭以及相關案件的審理都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審法院通過創紀錄的500萬賠償數額,表達了對制止和懲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明確傾向,最高法院維持了原判,這將有助于提高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判決賠償標準,對于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企業而言將有更大的震懾作用,也將鼓勵越來越多的企業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趙占領昨日表示。 3Q大戰角力四年,硝煙未了。截至目前,3Q大戰一共引發了三場訴訟,兩場是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目前均已終結,騰訊勝訴;最后一場是360訴騰訊壟斷,將擇日宣判。這三場官司,都關系到為互聯網行業的公平競爭樹立標桿。 360上訴被駁回 與去年12月開庭時幾個小時的激辯相比,昨天不到1個小時的宣判顯得利落許多,但這絲毫不影響此案所受到的關注度。 2010年的那款“360扣扣保鏢”讓網友印象深刻。這款號稱“給QQ體檢”、“清QQ垃圾”、“去QQ廣告”、“保QQ安全”等功能的軟件,在發布后的第三天,奇虎公司宣布下載量突破1000萬,平均每秒鐘就有40個獨立下載安裝量。 引發雙方爭議的“360扣扣保鏢”,最大的殺傷力在于,這一游戲規則直接屏蔽了QQ的彈出廣告以及QQ秀等增值產品,而互聯網增值業務是騰訊占最大的一塊收入來源。 騰訊在隨后做出了“艱難決定”,在裝有360軟件的電腦上停止運行QQ軟件,要求用戶二選一。此次事件隨著國家工信部的介入而暫時得以平息。 很快,騰訊與360的交鋒從用戶戰場轉移到了法律戰場、公關大戰。由此,3Q大戰拉開了長達四年的訴訟。 昨日的終審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于360扣扣保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案做出認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騰訊開發QQ取得相關收入,這種免費平臺和廣告相結合的模式,是互聯網慣常的經營方式。360也采取這一模式。這種模式不違反規定,360干擾了騰訊的正常經營,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 此外,360聲稱360扣扣保鏢阻止QQ軟件查看隱私,但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支持下,360這種說法不符合客觀事實。而360扣扣保鏢對QQ的評價標準,具有較強的誤導性,容易造成用戶恐慌,而這種評論已超出正當商業評價、評論的范疇,認定為構成商業詆毀并無不當。 最高院還指出,360的行為是一個有計劃有步驟的方案,首先貶損QQ引導用戶安裝扣扣保鏢,然后引導用戶安裝安全衛士,然后替換相關服務。360將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戶群,推銷推廣360安全衛士,此行為本質上屬于不正當競爭。 安全權利遭拷問 在法庭外,雙方關于此次庭審的多份背景資料、公開信源源不斷地發往媒體的郵箱。 昨日二審宣判后,360方面對外公開表示“非常遺憾”,并在第一時間發布了致全體互聯網用戶公開信,稱尊重高院的判決結果,但也同時表示,用戶電腦的軟件工具選擇權和使用權本應由用戶自己做主,360扣扣保鏢作為第三方工具,雖然不是最完美的,但“堅守用戶至上”是創業公司爭取生存權的必然選擇。 騰訊則在判決后稱,互聯網安全軟件是新興領域,用戶與軟件商信息嚴重不對稱,濫用技術侵害用戶與同業權益的現象頻發,違規成本比較低,不正當競爭現象比較嚴重!皬V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二審判決,劃清了互聯網合法競爭的邊界,有利于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業內普遍認為,昨日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終審判決,有助于防止一些互聯網企業在未來的競爭中再采取類似的不正當手段,提高這些企業搞營銷大戰的成本,對整個中國互聯網的公平與透明都有風向標的意義。 事實上,在去年12月3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互聯網終端安全服務自律公約(征求意見稿)》(下稱《公約》)里,也已經開始對安全類軟件的正當行為做出了規范,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明確界定。 在“禁止惡意行為”的相關章節中,《公約》明確提出,惡意排斥、惡意攔截、差別對待,都在禁止之列。其中,禁止惡意排斥包括不得“故意給其他合法產品設置障礙”;禁止惡意攔截是指不得“欺騙、誤導或強迫用戶修改默認設置,或強行修改用戶設置”,妨礙其他合法產品;禁止差別對待,是指不得濫用安全軟件的功能,干擾或破壞與之有競爭的其他企業的終端軟件服務。外界預計,這或對互聯網企業之間圍繞安全領域的惡性競爭有所約束。 而在昨日的判決書中,最高院也指出,互聯網行業鼓勵自由競爭和創新,但這并不等于互聯網領域是一個可以為所欲為的法外空間。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互聯網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明確的市場競爭規則作為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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